欢迎您, 登录 / 注册 成为最可爱的人
当前位置: 首页> 正文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6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关爱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基金会理事会、法人代表、秘书长的变更,重大公益项目的报批和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捐款活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事项。重大公益项目是指当年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项目。

 

第二条 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侯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应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实体机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视性质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第七条 基金会举办、参与外事活动,如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须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含志愿者)参与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基金会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一、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报深圳市民管局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会计的聘任,表彰爱心单位与奖励对基金会有贡献人员; 

   (四)重大募捐、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100万以上);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二、下列活动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

   (二)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举办大型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保论坛;

   (四)大型培训咨询活动。

   三、下列涉外活动需按照外事审批权限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一)一般涉外活动要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经批准方可立项实施。

   (二)大型涉外文化活动,包括展览、演唱会等需报文化部批准; 

   (三)涉及港、澳、台的活动,应根据审批权限上报相关国家主管单位审批。         

   四、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关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制度由关爱基金会第一届第十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