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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发布时间:2018-09-26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安全、有效的地使用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基金会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 印章管理:
1
.基金会印章由秘书长授权专人负责管理;
2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
(一)基金会印章的使用
1
.办理使用基金会印章的事项,须由印章使用申请人取得相应权限领导的审批同意意见后,填写《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使用人等。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专管员,由其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用印。
2
.凡有基金会对应权限管理领导签署的文件、业务报表 、邀请函等,可直接加盖相应的基金会印章,但申请人仍须填写《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

(二)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和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第六条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填写《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方可带出。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关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关爱基金会第一届第十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2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