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诚信自律制度
来源: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发布时间:2018-09-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关爱基金会”)诚信建设,强化自律意识,提升公信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失信行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关爱基金会相关人员应诚实守信,尊重并平等对待与关爱基金会业务往来的第三方。
第三条 主动接受行业监督、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弘扬正气、坚决抵制不良之风。
第四条 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严格遵守章程,强化内部治理。
第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六条 遵守行业规定,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开展诚信自律宣传教育,营造诚信自律和谐氛围。
第七条 任何违反诚信自律制度,一经查实将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道歉、通报批评、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关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制度由关爱基金会第一届第十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秘书处制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