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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唯爱心和善意不可辜负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

深圳晚报评论员 石迪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见义勇为没有后顾之忧,甚至予以嘉奖,这种善待机制对于社会、公众和企业而言实乃共同福祉。

上月中旬,民法总则表决通过,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久后公安部官网发布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条款;就在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示,其中包括“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等规定。从中不难看出,见义勇为的制度支撑正进一步完善。

结合现实情况来看,“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已逐渐凝聚为一种共识,但在危急关头的救助行为难免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因见义勇为而受伤、误伤受助人甚至惹上官司的案例并不鲜见。随之而来的,可能是会对见义勇为人员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掣肘的因素。基于此,虽说“见义勇发,不计祸福”的朴素价值观仍然影响着人们对具体事物的评判,但及时而有效地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利益,降低人们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的确具备针对性和务实性。

这个社会没有谁是一座孤岛,每个人都应在友好互助中共同前行。尽管在过去少数事件中有当事人辜负了人们的爱心和善意,但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社会中绝大部分人依然秉持着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美德。因此,别让冷漠凉了慈悲心,别让不作为伤了求助人。面对“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类心理阻碍,可尝试用更多热情去传递温度、消解疑虑,而这种热情既体现在见义勇为者实实在在的奉献举动上,也体现在制度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关怀与保护上。

此次河南省拟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工作权益的保护,其实是制度设计在具体情况中的具体安排。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可能面临的现实困境做出适当的制度性兜底,有助于不断查漏补缺,在弘扬见义勇为崇高价值的同时,让所有人都愈发充满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