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北京3月7日电】(特派记者 王海荣)随着微信、QQ等社交媒体与其他自媒体的普及,个人或组织通过互联网发起、向不特定大众筹款的行为日益增多。3月7日,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加强管理、规范众筹式“互联网+慈善”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郑惠强建议,应从平台自律、求助资质、诚信管理、宣传引导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治、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制度体系,还众筹式“互联网+慈善”一个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当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亲友的困难,向不特定受众发起求助时,即为众筹式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行为。”郑惠强认为首先要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与监督机制。 他解释说,尽管法律不能禁止人们在陷入困境时求助的权利,也无法对“陷入困境”作出具体明晰的界定,但是法律可以规定任何人在发起个人众筹式求助时,都有全面、客观地公开信息的义务与接受诚信监督的义务,让公众判断是否应该实施救助或捐赠。 郑惠强坦承,在基金会和慈善机构尚未对个人求助开设通道之时,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能够为陷入困境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筹款渠道,是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和尝试。 他同时提醒,要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网络平台对于众筹式个人求助的监督与提醒义务,加强对网站、自媒体与社交平台的管理并促进其自律。网络平台要使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当转发量或评论达到一定程度时,自动触发相应层级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干预与引导网络舆情。 “一旦发现有疑似个人求助时,应当自动提醒信息发布者具有信息公开与接受诚信监督的义务,要求其全面、客观地公布受助者个人及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发出相关信息后,网页自动添加对公众的提醒信息。” 除了对求助当事人的规范监管,郑惠强认为还应该对献爱心者“打预防针”。 “一方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让公众分清众筹式个人求助、公开募捐、非法募资诈骗的区别。另一方面加强个人价值观的宣传引导,帮助公众增强信息辨别与冷静判断的能力。遇到暂时难以判断的信息时,不妨让真相‘飞一会儿’,不盲目转发、捐赠和评论。” 郑惠强还建议建立多样化的事后惩戒警示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厉惩处。构成非法占有、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坚决处理。 “不要把原本简单的助人为乐,变成了商业利益的牺牲品。”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副主委蔡建国也建议,要增加慈善的专业性,完善互联网慈善领域的相关法律约束,制定微公益事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监督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