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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至6岁残疾儿童有望得到免费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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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

综合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5号国务院令,公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有残疾人总数约为8500万,残疾人的小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次制定《条例》,就是为了促进我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了残疾预防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建立残疾人信息收集、共享制度,以解决残疾人信息不全、底数不清的问题;明确将残疾预防融入疾病防控、母婴保健、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行业管理服务之中。

《条例》加大了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扶持力度,包括加强对残疾人的医疗保障,尤其是强化了对0-6岁残疾儿童、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力度;明确政府要对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物资方面的支持等。比如,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针对重度残疾人迫切需要的康复护理和辅具配置两大需求,提出“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在医疗救助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困难,规定“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