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深圳市市级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通报 |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2〕135号),以及《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深民规〔2016〕2号),经社会组织自行申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共有568家市级社会组织符合编入推荐目录要求,拟编入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现将推荐目录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目录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须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真实、具体,以便查证核实。
公示时间:从公示之日起7个自然日
联系电话:25831504,82480940
传真:0755-25832182
附件: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公示名录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8日
附件: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公示名录
各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各社会组织的支持配合下,2015年度市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已顺利结束,现将年检结果通报如下:
一、市级社会团体年检结果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参加2015年度年检的市级社会团体共有726家,其中参检社团637家,未接受年检的社团89家。由于《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已正式实施,行业协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列入应参检名单。
经审查,在参检的637家社团中,547家年检结果为“合格”(名单见附件1),79家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名单见附件2),11家年检结果为“不合格”(名单见附件3)。
未接受年检的89家社团名单见附件4。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凡年检结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明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一年不接受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累计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累计三年不参加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我局将依法对相关社团作出处理。
二、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果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应当参加2015年度年检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1017家,其中参检单位886家,未接受年检的单位131家。
经审查,在参检的886家单位中,816家年检结果为“合格”(名单见附件5),64家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名单见附件6),6家年检结果为“不合格”(名单见附件7)。
未接受年检的131家名单见附件8。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一年不接受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我局将依法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三、市级基金会年检结果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应当参加2015年度年检的市级基金会共有182家,其中参检单位161家,未接受年检的基金会21家。
经审查,在参检的161家基金会中,年检结果为“合格”的137家(名单见附件9),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18家(名单见附件10),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6家(名单见附件11)。
21家基金会未接受2015年度检查(名单见附件12)。
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基金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基金会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依法撤销登记。我局将依法对相关基金会作出处理。
附件:1.2015年度年检合格的市级社会团体名单
2.2015年度年检基本合格的市级社会团体名单
3.2015年度年检不合格的市级社会团体名单
4.未接受2015年度检查的市级社会团体名单
5.2015年度年检合格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6.2015年度年检基本合格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7.2015年度年检不合格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8.未接受2015年度检查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9.2015年度年检合格的市级基金会名单
10.2015年度年检基本合格的市级基金会名单
11.2015年度年检不合格的市级基金会名单
12.未接受2015年度检查的市级基金会名单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8日
关于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2〕135号),以及《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深民规〔2016〕2号),经社会组织自行申报、业务主管 (指导) 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共有568家市级社会组织符合编入推荐目录要求,拟编入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现将推荐目录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目录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须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真实、具体,以便查证核实。公示时间:从公示之日起7个自然日联系电话:25831504,82480940 传真:0755-25832182
附件: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公示名录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