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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得报酬,应鼓励对善行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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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

善心是需要回应的(虽然奖金只是一个方面)。法律应该正视人性的弱点,通过合理的机制引导人们向善

沈彬

南京中年妇女刘女士日前捡到了一个蛇皮口袋,其中的物品居然价值10万元。在经过内心种种纠结,并在她儿子的劝说之下,刘女士在第二天冒着大雨,将失物交到了派出所。原来,这是某快递公司派件员遗落的包裹。

其实“人非圣贤”,面对10万块钱的诱惑,很少有人不会做挣扎,我们还是要对主动冒雨归还失物的刘女士点个赞。不过,新闻中还称,面对快递包裹失而复得,快递公司只是“对刘女士和民警表示非常感谢”,似乎缺少了点什么。

失主能不能主动奖励拾金不昧者呢?或者说,我们的法律能不能明确规定:拾金不昧者有权得到报酬,以此激励善行呢?

按《物权法》《刑法》以及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对于拾得失物的规定是这样的:拾得人有义务将遗失物返还失主;如果拒不交还拾得物,而且涉案金额较大的话,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拾得物过了6个月的公示期之后,归国家所有。以上几乎都是对拾得人的“义务”,而唯一的权利仅仅是:拾得人返还、保管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失主求偿。

客观地说,这对于拾物者的道德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其实,我们应该看到,拾金不昧与拾得人的正当“报酬请求权”并不矛盾。“拾金而昧”与要求正当报酬,看似都是从失物中得到“好处”,其实,两者在道德、在法律上泾渭分明。“拾金而昧”是一种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是以被追索,乃至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为代价的;相反,拾得人获得的正当报酬则是合法的,而且对失主来说,这些报酬能激励他人归还失物,以减少自己的损失,这本是一个“帕累托最优”局面。

在十多年前的《物权法》立法过程中,这个问题就曾引发争议。一度有消息说,拾金不昧的报酬被定为20%,但这个规定没能进入正式法律。不过,归还失主时“索取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虽然当年也有争议,最终还是进入了《物权法》。

其实,对于拾金不昧能否要求报酬的问题,我们还是要冷静分析,不应该过分拔高法律对于公众的道德义务期待,那只会混淆法律底线与道德楷模之间的区别;相反,法律应该正视人性的弱点,通过合理的机制引导人们向善。

善心是需要回应的(虽然奖金只是一个方面)。《礼记·曲礼》说:“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这就是中国人很朴素的“知恩图报”的想法。从道德层面上说,失主应当“回报”拾金不昧者,才能激发更多的人去行善。去年10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虽然这还是“自愿奖励”规定,不是强制规定,但却是正大光明地鼓励对善行的回报。

目前中国正在启动“民法典”编纂,十年前未能进入《物权法》的“奖励拾得人”规定,能否堂堂正正地进入未来的“民法典”,以激励更多的拾金不昧呢?(作者系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