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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不可缺少“阳光牌”防腐剂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

谢银波

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终于将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新发展,不少热心慈善的公益人士更是倍受振奋。有人说,办企业“创富”,做慈善是“散财”。两者哪个面临的困难多?没有深入做慈善事业的人也许不会理解,“散财”并不比“创富”容易。

“散财”为何难?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马蔚华近日面对媒体时坦言,在中国做慈善要比做企业难很多,最大的苦恼是不被社会理解,甚至还会被扣上各种“帽子”。的确,倘若出现质疑慈善机构可信度的事件,苦恼或许会更大。

如果一定要盘点近年来冲击慈善机构可信度的标志性事件,郭美美事件必定位于其列。2011年,“郭美美baby”的微博颇为“吸睛”,将公众带到了慈善腐败问题上。这个年轻女孩微博认证的身份是“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微博上则全方位呈现了“郭美美baby”开玛莎拉蒂跑车、在别墅开生日会、享用昂贵包包的奢侈生活。红十字会也由此陷入信任危机。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通常提到腐败都会很自然地想到是政府官员的腐败。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非政府组织也拥有了类似资源分配的权力,具备一定的便利条件,在利益的驱使和人性贪欲的面前,腐败问题同样在所难免。

慈善组织是非政府组织的典型代表,腐败对于慈善事业的杀伤力是致命的,一旦发生将使得公众信任坍塌。“确立了慈善信息的公开制度,这个规定很重要,公益慈善组织要取得公众信任,必须公开捐款用款信息,否则容易引起误解和质疑。”谈及《慈善法(草案)》,马蔚华说,慈善信息公开制度是亮点之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毋庸置疑,社会公信力关系慈善组织的存亡。要知道,公众在捐赠前都会先考察各个慈善组织的运营情况,了解慈善组织具体的慈善活动,最终出于对某个慈善组织的信任而向其实施捐赠行为。因此,信息公开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建立起着十分巨大的作用,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能保障慈善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

笔者想说的是,除了信息公开,构建慈善组织的自律机制也很重要。要知道,外部监督往往难以全面深入到慈善组织的方方面面,最终发挥直接作用的还是慈善组织自身。在构建慈善组织自律机制时,可借鉴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各部门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此外,要明确各个主体特别是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如果领导、监管不力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明确慈善组织违反相关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善款才能安全抵达需要者的手中,捐赠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