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鼓励发展 创新型慈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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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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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北京3月11日电】(特派记者 崔霞)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白天11日参加广东代表团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时建议,慈善立法应更关注前瞻性,关注慈善事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方向,为目前国际上广泛发展的社会影响力投资、公益创投、社会企业等新型慈善形态留有空间,作出鼓励性的规定。 白天说,《慈善法》为现代大慈善事业的发展制定了全方位的顶层制度设计,建议设立法定机关监管社会事务,打通各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避免跨部门的立场和意见分歧,最大限度影响和增进慈善领域的公共利益。白天认为,本次《慈善法》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和慈善服务等都有了系统的法律规制,关注到一些新型的慈善形态,将有力地撬动大额捐赠和金融力量对慈善事业的贡献。建议对慈善组织的成长提供更为有利的法治环境,《慈善法》应前瞻性地为一些创新慈善形态留有空间,在法律条文中做出原则性、鼓励性的“接口”。 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时,白天建议,要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作用,使立法更接地气;同时,应给予地方人大更多的授权,从法律规范上调动和规范好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白天说,经济特区立法尽管可以作出变通,但是由于许多事权不在地方,变通难度很大。今年白天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建议,建议国家在深圳等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较好的城市设立创新园,突破行政审批限制,给地方和事权相匹配的立法授权,发挥好地方人大立法的积极性,促进地方改革开放在规范的基础上闯出一条新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