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记者 崔晓丹 实习生 杨硕 路人突发疾病倒地,你会选择上前救助还是漠视离开?在“扶不扶”成为一个社会争议话题时,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送审稿)》(下简称《急救条例》),其中一项规定尤为引人注意,对现场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免责,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紧急救护造成伤害应不应当担责?这项规定能否得到社会层面的支持?1月9日,一场辩论就此展开,大型思辨性公益普法平台“民断是非”活动围绕此主题,邀请深圳律师协会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与深圳律师讲师团的专业律师进行深入辩论。 政策解读 无偿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对伤病员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及救护活动。此次《急救条例》适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现场紧急救护免责”颇受人瞩目,深圳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急救条例》中各单位拥有救护员资格证书的员工比例规定也引起不少企业的重视。第十四和十五条提出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各单位组织员工参与急救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在拥有救护员资格证书的员工比例方面也做出了相应要求,对于未达比例的企事业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处以罚款并通知公信机构,纳入信用监管体制。 现场讲述 南航重症乘客现场讲述遇险经过 “我的这个经历其实要给院前急救改革敲响一个警钟。”前段时间在微博引发热议的“南航生死间”当事人张洋现场讲述遇险经过。张洋是辽宁广播电视台广播新闻采访部主任,2015年11月9日他在南航乘机期间突发重症,飞机落地后空乘与救护人员无人愿意搀扶。救护人员认为“抬病人下机是空乘责任”,空乘认为“急救应由专业人员来做”,双方因此争吵不休。 张洋在现场讲述,当时只能自己忍着剧痛爬下飞机,半蹲着两手扶着地,像大猩猩一样往下挪,令人唏嘘。“我就希望在中国这个经济最发达、改革意识最强的城市,能真正地把院前急救改革推到最快的位置、最先进的位置,为全国医疗急救改革能够做出一个表率。” 辩论现场 近年来,关于目击突发疾病等类似事件时,目击者和市民应如何处置和应对的讨论成为舆论热议,而“扶不扶、救不救”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争议。此次“民断是非”由深圳法学会、深圳图书馆和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共同主办,双方以模拟法庭形式展开“唇枪舌剑”。 正方:盲目救护导致二次伤害对被救护人不公平 正方观点为“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应当担责”,辩论律师认为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在法律上是紧急避险行为。救护人为了保护被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得以造成被救护人身体损害,所以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具有合法性。《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救护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紧急救护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反方:保护善心与善意,避免“见死不扶”现象 而反方律师持有“不应担责”观点,认为紧急救护它是无因管理,施救者并没有救助的义务,而且它是免费的、无偿的;反观被救者来说,他是受益者。“从公平的角度,我们应该予以鼓励、予以支持,哪怕他有过失,哪怕给被救人造成损失,我们都应该予以谅解、予以包容,从而让施救人更加放胆地施救。” 现场评审 多数赞同“施救免责” 现场有12名大众评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包括人大代表2名,深圳市急救中心2名,市二医院2名,宝安区人民法院1名,商超代表1名,巴士公司的员工2名,罗湖区人民陪审员1名,自由职业者1名,公务员1名。辩论结束后,15位大众评审中有14位支持反方观点,认为施救应当免责,针对正反双方的论点和论词,大众评审和点评专家也都给出了相应解读。 支持正方的评审表示,紧急救助是需要一定的医疗基础和急救知识的,如果不明状况的盲目施救可能会对被救者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施救免责”可能会导致此类事件增多,应当倡导科学施救。 而支持反方的评审则认为,实施救助的情况通常比较紧急,即便是专业的医疗工作者也很难诊断出病因,没有及时的施救很可能会使被救者遭受更加严重的二次伤害,例如路上昏厥没人施救病人可能会遭车辆碾压等。施救者本身并没有施救的义务,施救纯粹是善意而为,并且无偿提供,不求回报,因此“施救免责”更在情理之中,这样有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让更多有需要的人得到救助。 施救免责 专家建议 成立被救护人救济基金 “不少国家都有《无偿施救者保护法》,而在欧洲部分国家,不施救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从施救数据来看,美国达到了50%,法国有30%,中国则仅有5%。”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李朝辉认为,紧急救护应当建立一个损害免责的制度,让大家敢做好事,同时全社会也要提高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深圳律师协会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庹明生律师曾做过13年医生,他认为《急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救护员资格证书的员工比例应该更多,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一名员工有资格证,那么很难保障事件发生时他在场。“国外一些国家规定,市民在取得驾驶员资格证之前需要拿到救护员证,国内也可以参考类似做法。” “深圳可以成立被救护人救济基金,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当发生救护伤害时,免除救护人责任同时,基金可以给被救护人一定赔偿。”庹明生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