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时造成被救护者 民事损害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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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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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讯(记者 陈雯莉)为促进院前急救网络高效运行,深圳拟以法律手段保障院前医疗急救工作。1月4日起于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条例》同时规定,市急救中心拖延、拒绝接听“120”呼救电话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条例》鼓励大型公共场所配置自动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施、急救药品和器械。此外,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组织其员工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组织员工参加市急救中心组织的考核,取得救护员证。《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未达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并通知公共征信机构,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为鼓励第一目击者等现场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之前,及时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必要的紧急救护,《条例》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条例》还明确要求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校应当开设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课程;培训小学及小学以上学生正确使用120呼救电话,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初级急救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