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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人可享场馆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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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

【深圳商报讯】(记者 彭琰)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鼓励社会资本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公益性、非营利性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受助人。

按照新规,捐助人单独捐建或主要由捐助人出资兴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求命名纪念的,经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捐助人享有一定时期的冠名权。对由政府投资的已建成或在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捐助财产达到总体设施内某部分场馆相应造价的,经区以上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捐助人享有该场馆一定时期的冠名权。捐助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达到一定数额的,捐助人可享有该项活动具名权,此外捐助人还可免费获得在该项活动节目单上或部分活动场地内外的广告宣传权等。

新规称,受助人应对捐助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并向捐助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受助人必须建立健全受助财产的使用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全面公开财产使用和管理机制。受助人应将捐助财产用于资助和发展公益文化体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书面同意。捐助人假借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名义、从事非公益文化体育事业或骗取有关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部门取消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