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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试点改革:稳健也是“巧力量”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
沈彬

检察院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外延,涉及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微妙调整,所以,改革须循序渐进

沈彬

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德利,亮出了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改革的第一张成绩单:截至11月底,试点地区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39件;各地区已报送最高检审批的案件有11件。

这一年多以来,“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试点改革可谓盈科而进。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选择广东等13个省份展开试点。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

但为什么试点已经有几个月了,而目前最高检公布的成绩,主要还是集中在“线索排摸”,而不是全面开花的诉讼呢?原来,检察院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外延,涉及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微妙调整,所以,改革须循序渐进。

首先,为什么在普通公益诉讼之外,还要试点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近两年,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陆续修订,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一者,民间公益诉讼“门太窄”,还不能有效震慑污染等违法行为;二者,在取证能力、财力、物力方面,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虽有更大优势,但是之前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所以短期内无法全面激活公益诉讼。

其次,也应看到,检察院试行公益诉讼,对现行的司法诉讼体制有所突破,所以需要稳健地把握改革节奏,保护改革创新与司法严肃性的统一。比如,原本民事诉讼是所谓“民告民”;现在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就是“官告民”,突破了既有的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再比如,之前检察院纠正政府部门的渎职行为,主要通过追究相关责任官员的刑事责任来实现,而试行行政公益诉讼后,是通过状告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来实现的,把传统的“民告官”变成了“官告官”,其中行政-刑事责任的衔接等法治细节问题,都需检察机关仔细权衡。

从具体机制上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明确,无论是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都应有“诉前程序”。比如,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相应机关在一个月内拒不纠正的,才可以提起诉讼。此外,地方试点检察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要上报最高检审批。所以,这次最高检晒出的成绩单,主要还是集中在“线索排摸”方面。

慢工才能出细活,稳健也是这次司法改革中的“巧力量”,需谋定而动。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