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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十载探索公益诉讼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

深圳特区报记者 黄付平

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规定深圳作为公益诉讼的试点单位。这一重磅消息,对一直关注公益诉讼领域的深圳检察机关来说,无疑是艰辛的惊喜。

早在2005年,深圳检察机关开启了公益诉讼模式,在过去10年时间,更是抓住民生社会热点案件探索多种公益诉讼模式,办理了一系列效果良好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

特区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地位

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方面内容,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行为所引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深圳市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工作起步较早,从2005年就开始了,但当时的法律对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直到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在全国率先确认了检察机关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权。有法学专家表示,深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2007年以来,深圳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不断拓宽法律监督领域,大胆探索公益诉讼模式,采取直接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督促起诉等多种方式,先后办理了深圳市燃气集团环境污染、黄某莲等59人劳资纠纷、无名氏维权纠纷等一批涉及民生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推进了深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进程,扩大了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范围,为探索建立全市乃至全国公益诉讼机制积累了有益司法实践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楼村水库倾倒垃圾公益诉讼案意义深远

去年,楼村水库垃圾倾倒环境污染案,宝安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支持起诉方,这也是继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深圳市首宗成功立案的有关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

2013年3月,有群众向宝安区检察院举报,光明新区楼村水库附近,长期有货车运输垃圾倾倒至库区周围,危及居民饮用水安全。该院查明自2012年起,有大量泥头车运输垃圾、渣土到楼村水库附近倾倒、填埋,垃圾倾倒地点在楼村一号路公明供水调蓄工程4号坝下游施工红线范围以外约200米处,总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垃圾总量约3万立方米。由于相关部门疏于监管,现场垃圾堆积如山、恶臭刺鼻,严重危害生态环境。

随后,宝安区检察院顺着案情调查进展,查处了该案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将此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展开一系列准备工作,通过实地考察、列席案件通报会、定期沟通等方式,全面掌握了案情,形成一份《楼村水库非法倾倒垃圾案公益诉讼可行性分析报告》。

通过与光明新区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多次沟通,宝安区检察院最终确定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光明新区城建局作为本案原告,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为在修改后民诉法框架下,进一步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新方式,丰富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作途径,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经验。

深圳进入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城市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北京、广东、安徽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广州、深圳、汕头、韶光、肇庆、清远6个市的两级检察院将作为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两年。

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王惠玲表示,深圳检方已率先出台了开展公益诉讼活动的工作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在地方立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内容的立法建议。下一步将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以市区两级检察院为主体,选取一些影响本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开展公益诉讼。

未来公益诉讼关注重点,深圳检察机关将放到国有资产、国有土地、生态环境和公共资源等方面,通过摸查行政违法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危险的事件,为行政公益诉讼做好准备,按照高检院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开展工作。王惠玲委员告诉记者,“市、区两级检察院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纳入了每年的工作计划,始终未停止公益诉讼专项工作探索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