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独家庭扶助金提至每人每月1000元 |
| 独生子女残疾的特殊家庭扶助金提至800元 |
| 余海蓉 深卫信 |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余海蓉 通讯员 深卫信)记者昨天从市卫计委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并建立完善多项扶助优先制度,以有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面临着未来家庭发展压力,为做好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特别扶助和关爱,市卫计委联合市民政、财政、人社和住建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该项政策规定扶助对象为深圳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据悉,截至2014年底,我市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金发放对象分别为314人、235人。按新标准测算“十三五”期间扶助金的费用总额每年在600万元以上,扶助金由各区财政负担,纳入区财政预算。在此新规出台之前,我市执行政策的依据是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扶助金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
符合扶助对象条件的家庭,可填写申请表并备齐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街道及区卫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在受理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公示5日。
在扶助金发放环节上,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本人。扶助金按月计算,每人每月发放一次,扶助金从审核确认当月开始计发。残疾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从死亡的次月起调整扶助金标准。因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包括伤残等级降低),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次月起,终止发放。
该政策明确了对我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实行五项“优先”服务:优先提供养老服务,对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提供再生育、收养服务,免费提供相关计划生育手术,对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子女意愿的予以优先安排;优先住房保障服务,对申请廉租房、公租房、安居房等优先安排;优先医疗保障服务,凭《优待证》在市属公立医院就诊优先等;优先专项服务,符合低收入、残疾条件的特殊家庭成员,享有专项扶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