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登录 / 注册 成为最可爱的人
当前位置: 首页> 正文
见义勇为不应和 平时表现挂钩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

近日,曾在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向媒体爆料称,去年4月,他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当时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然而,在那之后,当时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而张豪的名字却莫名“失踪”了。对于张豪名字的莫名“失踪”,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是,因为张豪平时表现不好。

对张豪的评价应该丁是丁卯是卯,以平时表现有瑕疵就否定他见义勇为的举动,当属违规。按照《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张豪的举动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鉴定标准,并且也没有哪一项具体的规定表明,见义勇为的行为要根据平时表现来评定。

——应默然

之前“表现不好”,之后的见义勇为就该被无视、不给荣誉?这种逻辑的荒谬之处在于,它预设了见义勇为需要“资格”这一前提。这意味着,之前有过“不好”表现的“张豪们”,在余生中都没“资格”见义勇为了。

张豪的公民权利依法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他不顾个人安危参与救火行动,是无可置疑的见义勇为行为,理应依法得到奖励和荣誉。

——笑航

在一些人的印象中,见义勇为之人必定是道德高尚之人,都是现实生活中的谦谦君子。这其实是一种偏见。谁规定见义勇为就是“好人”的专利了?殊不知,见义勇为很可能就是“浪子回头”的一个契机。以过去的不良表现剥夺见义勇为者的荣誉,于法不合,于理不通,很伤感情。给见义勇为设门槛,真的很不高明,还得三思而后行。

——宁书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