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益性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深圳晚报记者 苏翠 通讯员 黄艳映 杨双宁
福田区张小姐来电咨询:请问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55号)等文件的规定:
一、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全额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0年开始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一些机构和场所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如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的捐赠,以及个人向宋庆龄基金金、中国福利会等等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捐赠扣除的操作方法
(一)捐赠时应考虑途径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所以,个人向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赠必须通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捐赠时应取得合法票据
个人通过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捐赠扣除程序
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注意事项
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四、举例
陈先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2014年6月,陈先生通过民政局捐赠1000元给受灾地区,民政局为其开具了捐赠票据。陈先生所在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捐赠票据在扣缴个人所得税,予以税前扣除。
因民政局的捐赠是限额扣除,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6000-3500)×30%=750(元)。由于陈先生实际捐赠额高于捐赠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
3500-750)×10%-105=70(元)
如果陈先生是将这1000元捐赠给中国福利会,按照政策规定,对中国福利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00)×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