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垫付医保费,12个月内申请报销 |
一 基本医保三档参保人转诊
1、参保人经选定社康中心同意可以办理门诊转诊,经选定社康中心所属的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办理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
2、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2)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3)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3、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4、转诊后医疗费用处理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二 备案人员的就医及医疗费用处理
1、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住院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2、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3、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诊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三 基本医保三档参保人医保费用申请报销时限
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