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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产假”10天 女方增加产假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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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
领《独生子女优待证》者
男方有“产假”10天 女方增加产假35天
黄明钢

深圳晚报讯(记者 黄明钢) 昨日,有记者致电本报询问妇女怀孕生孩子产假如何规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此答复称:领《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男方可得“产假”10天,难产、多胞胎、晚育均可增加产假。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深圳市女职工产假假期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同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晚婚晚育女职工,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还可享受增加产假期15天的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