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登录 / 注册 成为最可爱的人
当前位置: 首页> 正文
器官捐献,死者和亲属谁说了算?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
器官捐献,死者和亲属谁说了算?
去年深圳29例多器官捐献全部由直系亲属提出

尽管父亲钟成求生前没有提出过器官捐献的意愿,但也没有表示过反对,加上父亲从来都是热心助人的,钟慧珍坚信自己的决定会得到父亲的支持。而像小钟这样的情况,完全符合目前国内和深圳的器官捐献相关法例。

昨日,记者从市红十字会获悉,小钟的个案并非偶然,去年我市的29例多器官捐献全部由直系亲属提出,其中19例由配偶提出,12例由父母提出,6例由子女提出。

“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亲属也可捐献?

市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协调员高敏表示,在协调的个案中,绝大多数都是患者已经进入昏迷,甚至脑死亡状态,家属才提出捐献器官的。“能够捐献器官的都是青壮年,这些爱心人士往往还没考虑过身后问题,就突发疾病或意外,陷入垂危状态。这时,他们的家人希望通过捐献器官,让亲人和他人的生命得以延续,遗留大爱在人间。”

记者详细阅读了《深圳市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志愿书》,正面写着“本志愿书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制定”。据了解,深圳是全国率先出台器官捐献条例的城市,该条例于2003年8月22日正式生效。其中第六条这样规定: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二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

参照条例,也就是说,目前深圳多器官捐献几乎都是参照“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此条款。

同时,记者也了解到,作为我国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相关法律,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的第八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脑死亡可否视为“死者”?

宋永峰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1年时间,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他表示,像条例中规定“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目前签署器官捐献志愿书多数是脑死亡患者,脑死亡是否可以称之为“死者”,这个在法律上是具有争议的。

“应该说捐献者是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其近亲属代为签署捐献志愿书。”宋永峰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法律来说,是由法院来判定的,但在器官捐献中,这个标准显然是应该由医疗机构来判定。“如果捐献器官还需要经过法院,那就成了给爱心人士制造障碍了。”宋永峰说,但如果法律能够写明,什么情况下,可以由近亲属代为决定捐献,这样更具保障性。

“我们既不能从法律上给爱心人士制造障碍,也不能让爱心人士掉入法律的‘陷阱’。”宋永峰表示,希望深圳能够尽快启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保证深圳器官捐献事业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