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减少慈善组织投资经营约束 |
| 《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订稿)》开始征求市民意见 |
| 高建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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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记者 高建荣
昨天,市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市民意见。记者注意到,《条例》的草拟秉承“宽进严管”的原则,在减少慈善组织投资经营约束的同时,加强了对慈善组织日常资金状况的监管,有意改变“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情况。
鼓励慈善资产以金融手段保值增值
慈善组织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资产多元化,但现有法律仅规定了利息收入这一最基本的投资增值方式。
《条例》明确把资产保值增值收入和提供有偿服务收入作为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之一,拓宽了慈善组织的收入范围,保值增值手段包括购买理财产品,投资实体、债券、股票、基金、期货和慈善信托等方式,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条例》同时拟规范投资流程,其中规定,慈善组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才可以进行上述投资。不鼓励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同时要求面向公众募捐的慈善资产的投资方案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公示,以激活社会监督的力量。
为了有效规范与监督慈善资金的使用,本次立法引入了金融领域成熟的托管制度,以期依托金融技术的规范和效率特点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条例》要求慈善组织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在托管银行处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所募集的资金都应进入托管账户,以防范慈善资金的运作风险。
侵占慈善金最高入刑
为了帮助慈善机构树立良好的公信力,《条例》拟构建一体化的信息公开与监督体系。本次立法通过明确慈善工作主管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职责,要求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募捐信息、资产保值增值信息、年度审核结果、评估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都必须通过官网或者公众网络平台进行公布,同时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并举报其违法行为。
《条例》同时规定,私分、侵占、挪用、损毁慈善财产的,将被追缴慈善财产,并对相关责任人处违规资金百分之三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以慈善名义进行与慈善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擅自改变财产用途的,情节严重将依法撤销登记,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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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慈善组织数量仅为香港1%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高建荣)目前,我国慈善业公信力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并直接导致国内慈善业发展孱弱,《条例》的出台旨在改变深圳慈善业现状。
2011年包括“郭美美事件”在内的一系列慈善信任危机事件爆发以来,慈善事业的整体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感以及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急剧退减,出现全国社会捐赠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下降的局面。
公信力低下带来了慈善业另两大现状:社会捐赠占GDP比重小、慈善组织的数量少。
以深圳为例,2012年慈善捐赠10.2亿元,占GDP不足0.1%。相比之下,近年来,美国社会捐赠总额占GDP比重始终稳定在2%至2.3%之间。另一方面,截至2013年9月,在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157家,而我市也仅有80家。然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认定的获得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和慈善信托已经超过8000家,是深圳的百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