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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陌生人 社会”过渡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
向“陌生人 社会”过渡
董平

客观来说,人们之所以不敢扶老人,并不一定是因为“道德滑坡”,更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缺乏互相信任的“中介”

○董平 法律工作者

3月1日,由河北省文明办等单位主办的“都市文明有礼·凤凰与善同行”大型社会公益活动走上街头,以一个刻意的“摔倒”,抓拍石家庄市民面对此突发情况的反应。

这一次石家庄的“假摔”经过了周密策划,“情节”比较曲折:志愿者韩女士按照计划,在万达广场突然“摔倒”后,3名前去搀扶的年轻人反而被韩女士的儿子责难。在他们极力极力辩解时,在远处目睹了整个过程的记者和工作人员走上前去,向3位好心人说明了真相。小伙子冯志鹏等3人因践行善举,获得了一辆汽车作为奖励。

这是一出皆大欢喜的喜剧,对劝人向善可能有一定的导向作用。然而就深层次而言,这样的话剧不能解决扶不扶的核心问题,即安全感问题。客观来说,人们之所以不敢扶老人,并不一定是因为“道德滑坡”,更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缺乏互相信任的“中介”。

一个理性、成熟的社会,应该是“陌生人社会”。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认为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社会。所谓“陌生人社会”的特征,最主要就是法律作为规范社会成员关系的核心制度比较健全,从而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行为规范作用自然可以相应减弱。而在法律健全、信任度高的情况下,法律的规范作用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而我们的社会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以往的社会意识和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相信“被扶的老人”肯定会对施救者表示感谢,施救者不会受到什么损害。但显然,这样想是过于一厢情愿了。因此,就法律的规范而言,必须要为见义勇为者免除责任,使人们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

当然也可以制定惩罚机制惩处“碰瓷”者。譬如,新加坡的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本人医药费l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据称,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笔者以为奖励汽车不如设立“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或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必要时还会提供经济帮助。这样的方法显然更具有持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