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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今起实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

 

起草者表示:成功判例将助力社会风气好转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高建荣 实习生 徐荷清)今日起,旨在保护“活雷锋”权益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这部法规的起草者——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就市民关心的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他表示,要想《规定》真正起作用,需要几个成功的保护救助人案例的示范。

对于“不排除有些情况下被救助人的险情是由‘活雷锋’造成,一概适用无过错推定是否合适?”的疑虑,周成新说,我们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后认为,实践中被救助人遇险确有可能是“活雷锋”造成,但如果一概规定对“活雷锋”适用有过错推定原则,则显然不利于鼓励人们对遇险人实施救助,从根本上讲也不利于遇到险情的人得到帮助。因此,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下,《规定》不支持推定“活雷锋”就是侵权行为人。

被救助人遇险时很难保存证据,让他们负责提供证据公平吗?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周成新表示,被救助人是受益人。被救助人主张“活雷锋”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活雷锋”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且救助行为也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的行为,不需要由“活雷锋”自证无过错。

周成新表示,一部法规的作用是有限的。这部规定的落实,离不开媒体的广泛宣传,让这部带有创新性的法规广为人知,让那些有心做好事的好人吃一颗定心丸,深圳的立法是保护救助人的权益的。更重要的是,《规定》实施后,法院遇到这样的案例时,一定要真正按《规定》办案,有了几个成功保护救助人的案例,就会在社会上产生良好的影响,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好人要有良法支持

——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背后的立法故事

■ 深圳特区报记者 高建荣 实习生 徐荷清

2007年,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结果为中国多年的雷锋式社会救助投下一抹阴影。此后诸如老人倒地众人不敢相助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这一现象深深地触动了深圳的立法者。

2010年,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无意间看到一位留美博士的文章,题目是《美国为啥“雷锋”多?》,文中提到美国法系里面普遍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认为这部法律支撑了美国见义勇为的风气。

《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好撒玛利亚人”源自《圣经》中的一个故事,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活雷锋”。

“为什么不在深圳立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呢?”周成新的想法得到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的大力支持,他从2011年5月起着手拟定条例草案,在先后修改了十几个版本的条例后,市法制办终于在2011年11月向社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由周成新草拟的这部法条,到最后仅仅千余字,着重在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方面为好心人撑腰,并通过举证责任和惩戒措施防止不当索赔轻易成功。既吸收了《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精髓,也继承了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精神,成为“微条例”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