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引发社会热议

陈飞/漫画
8月31日,深圳市法制办在其网站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条例》由深圳市民政局起草,从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培育扶持、税务优惠等方面制订了百余条款规定,深圳市法制办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在网上公示《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此,记者走访了深圳各大公益机构组织和专家,他们普遍的看法是认为这个消息给深圳公益界带来了福音,认为这是深圳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进步。“这个条例对推进深圳慈善事业发展有很大的意义。以前很多公益组织反映的问题在这个条例上都有一个解决的方向,对于原来有争议的问题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和解决办法。”深圳慈善会法律顾问方宏律师说。通过走访,记者注意到,各方人士都对大家关注的一些亮点条款提出了需更加细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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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非法人组织发展空间
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的分类。其中包括非法人组织,即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且未获得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也可从事合法慈善活动。“这对于一些不具备条件注册但有运作项目的公益团队来说,提供了一个发展的空间。”方宏告诉记者,这让公益组织可以在备案运营期间仍可以以法人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活动和运作公益项目,让他们可以得到支持,更好地运作和发展。
根据规定,三名以上的公民即可联合发起成立慈善组织,制定组织的章程和推选出负责人后,可以先到民政部门备案。组织应在运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去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备案运营期间也可以申请登记注册。在登记前慈善组织可以以非法人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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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可从事商业活动,
但收益只能继续用于慈善事业
《条例》明确把投资经营收入作为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之一,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之前在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到:慈善组织资产增值保值的压力要求慈善组织涉足商业活动,但在社会上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其一,当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时,其“非营利性质”的身份就会受质疑。其二,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如果也能得到税收优惠,是否会构成对从事同类商业活动的营利组织的不正当竞争?其三,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必然会与其他商业组织进行交易。因此,明确规定禁止利润分配原则,可以保证慈善组织的利益未被私人化。
“事实上,在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做法上,还需再做进一步的指引细化相关的操作监管细节。”方宏说,商业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慈善组织应该学会如何去把控这些风险。“另外,对于资产的保证和慈善行为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些组织会将对员工的关怀或奖金鼓励归为慈善行为,这就会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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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
可申报获得公募资格
条例规定,在募捐主体上,政府不再是募捐主体,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慈善组织在取得募捐资格后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金锦萍说,这就意味着,打破了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募捐垄断,今后,除慈善会、红十字会等机构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也可有募捐的资格,“这是中国慈善一项非常重大的突破。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类组织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谁的公信力高,谁就能赢得公众信任,从而募集更多善款。”
“条例对公募资格和行为都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详细的操作指引”方宏说,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该有更多的相应的可操作文本让公益组织“有路可走”,“可以通过将条例细化,在操作层面上制作一些模版,让公益组织更好地使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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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的相关收入和活动进行减免税优惠
《条例》目前尚存较大争议的,是条例中规定对慈善组织的相关收入和活动进行减免税优惠。
《条例》提出,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收入免税;慈善组织会费免税;慈善组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税;投资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同时,境外人士及组织向内地公益慈善组织捐赠的用于公益目的的物资,将按规定进行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专家指出,税收减免权在中央,深圳《条例》即使通过也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
声音
《条例》有四方面进步
我认为,《条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进步:首先,明确提出了对慈善组织的定位;其次,对社会捐赠与公益募款进行了规范指引;第三,为慈善组织发展创造了平台,在法律、机构治理、服务运作、社会力量支持等多方面为慈善组织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最后,对慈善事业民间化、社会化有了积极的引导。
同时,征求社会意见也是引发社会讨论和公众参与的过程,有利于条例尽快获得市民认可,也有利于提升公益机构的社会地位,帮助它们摆脱身份困境与募款困境,对机构规范管理、社会筹资及广泛参与社会建设提供引导和支持。
《条例》还可针对条件制定具体可执行的操作方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视同仁,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
深圳市恩派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项目总监聂祝兵
实践中是否可行有待考核
条例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对深圳公益的发展有推进作用,但是这样的条例大部分是由专家讨论出来的结果,在实践上是否可行还有待考核。条例的对象是慈善组织。条例的讨论应该不仅是专家,还需要有公益组织、能够提供资源的企业或单位等共同研究完成。在“公共场所应当为慈善活动免费提供场地”这个规定上,应该是由公益组织、公共场所的负责人等多方进行商讨,才能根本落实。在“政府对新成立的慈善组织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房租和水电补贴”条例上,政府应该首先要有量化的标准,先有范围的确定,公益组织才能够有参考的标准来选择场地。
深圳读书会负责人汪洋
应咨询慈善组织的意见
条例公示来征求公众的意见,这样的行为对社会的发展有意义,但是公众并非条例受益主体,其主体主要还是深圳的慈善组织,所以应该从条例的主体对象出发,咨询慈善组织的意见,这才能够真正达到公示的效果,得到有意义的回馈。
好人好事公益教育发展中心总干事范志明
应给社会组织发展带来实质性利益
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和广大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工),是慈善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力量,《条例》中关于设立政府慈善事业基金,国有媒体提供8%的宣传力量用于慈善宣传和会计师事务所捐赠5%工作量用于公益审计服务等“干货十足”的条款,应该给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实质性的利益。这对于深圳吸引和留住社工人才,发展壮大社工组织,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深圳社会工作者协会秘书长李光明
希望能执行到位
3人即可成立慈善组织;政府补贴房钱水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公开信息就罚款10万……非常赞成,希望能执行到位,只是非一朝一夕一法之力。
网友@木木漂流-媛:亮点是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