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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可追回被违约使用捐款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

     深圳慈善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 深圳特区报记者 蔡佩琼

    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在其网站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看到里面有诸多突破性的内容,例如慈善组织可以先运作后登记,可从事经营实现资产增值,可享受税费减免和资金补助;公职人员不可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信息需公开,违规慈善组织将列入“黑名单”,捐赠人可追回被违反约定使用的捐款。

    实行先运作后登记

    以往社会组织要找主管单位挂靠才能进行注册,现在将可以直接到民政局进行注册,并且可以先运作后登记。根据规定,三名以上的公民即可联合发起成立慈善组织,制定组织的章程和推选出负责人后,可以先到民政部门备案。组织应在运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去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备案运营期间也可以申请登记注册。在登记前慈善组织可以非法人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活动。

    境外组织和人员也可以在深圳登记注册慈善组织,不过如果他们担任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每年应累计在境内居住3个月以上。另外,境外慈善组织也可以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开展慈善活动。

    违规慈善组织将列入“黑名单”

    慈善组织登记放宽后,更需要严格管理。《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的慈善组织,发起人五年内不得在本市发起成立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在本市慈善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慈善组织构成犯罪的,其发起人终生不得在本市发起成立慈善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终生不得在本市慈善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慈善财产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违规募捐、擅自改变财产用途、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慈善组织都会被罚款或者直接被取消登记。

    可从事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除了创始资金、社会捐助、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外,合法开展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也被纳入慈善组织的收入。为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慈善组织还可以从事合法的经营性活动,但要求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不得违反本组织的慈善目的,也不得削弱本组织的慈善宗旨。

    不能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捐赠人有权约定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实施项目和受益人,但不能指定近亲属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作为特定受益人。

    慈善组织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能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需要改变用途,应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对违反捐赠人捐赠约定将捐款挪作他用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及时改正,如慈善组织不改正,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并追回捐款。

    设奖项鼓励市民参与慈善

    为了鼓励市民参与慈善事业,《条例》设定了鼓励政策。例如市政府将设立“鹏城慈善奖”、“簕杜鹃勋章”、“荣誉市民”等奖项或荣誉称号,对为本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予以表彰;在本市捐助大型公益项目,捐赠额度达到500万元且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的,捐赠人可以在公益项目上命名纪念等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