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先运行后登记、所有慈善组织均可成为募捐主体、政府不再担任公募和接受捐款的角色、“慈善会”去垄断和行政化与民间团体一视同仁、慈善组织和从业人员税收减免、境外人员可在深圳登记注册慈善组织等等,《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专家讨论稿)》的一系列“大胆条款”,让来自北京、上海和广州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扶贫基金会执行副会长何道峰、壹基金秘书长杨鹏等资深业内人士“拍案叫绝”,认为是公益慈善领域的一个大突破。
昨日,对这些“看上去很美”的条款,也有专家学者“泼凉水”,以税收减免为例,事权在中央,深圳条例即使通过也面临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对此,作为起草单位的市民政局局长杜鹏表示,社会期盼突破,这个讨论稿就是拿出个“靶子”让大家议论,很多条款过不了也要冲一下,如果连想都不敢想就谈不上改革创新。
慈善组织“先运作,后登记”
《条例》第11条提出,“任何公民联合三名以上发起人可成立慈善组织。发起人应根据慈善宗旨和使命,制定慈善组织的章程,根据章程推举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运行一年后应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这一条例内容的提出,不仅仅让慈善组织成立的门槛降到最低,而且明确了“直接登记制度”,避免以前必须有“婆家”挂靠的双重管理体制;先运行再登记可激发更多人投身慈善事业,也会产生更多类型的慈善组织。
政府从公募行动中退出
以前,政府可以通过一纸文件下来进行募捐活动,哪个级别、哪个区捐多少。而在新条例中,不仅明确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在职领导干部不得担任慈善组织主要负责人。而且在第12条中,更是鲜明提出:“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指令、行政强制手段,组织和实施慈善募捐活动。”
对此,中国扶贫基金会执行副会长何道峰给予高度赞赏,他认为政府可以倡导,但绝对不能成为慈善募捐活动的主体和接收人,这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因为与其作为税收者的角色有冲突。
募捐主体向所有慈善组织开放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才可以开展募捐活动,但现实中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常常发起,所以募捐秩序混乱、社会质疑声不断。社会不少声音质疑,难道非得把款捐给红十字会才合法?捐给其他慈善组织就不合法?
条例的第29条突破性地拟将募捐主体扩大到所有慈善组织,采取认定和备案两步走的措施。一是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募捐资格认定,手续合法的可获得一年有效期的资格证书。二是在举行募捐活动前,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民政部门对资料齐全的,“应该现场予以备案并颁发募捐标志”。
慈善优先享受社会福利
条例第53条首次明确,在本市捐助大型公益项目,捐赠额度达到500万元且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捐赠人可在公益项目上命名纪念;在本市捐建大型公益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捐赠额超过投资总额50%的,捐赠人可在建筑上命名纪念;捐建建筑超过1万平方米,且捐赠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70%的,捐赠人可以在公益项目范围内塑像纪念。
而对于慈善优待的第57条,专家学者则纷纷表示应该取消。条例提出,对积极参加义工服务的市民,在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升学、入户、授予荣誉等方面给予优待;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则在学位配额、经济扶持、土地使用、公共资源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待。
对此,包括中山大学、深圳大学,以及多家基金会的负责人都认为,做慈善有道德上的要求,不能为了优惠条件去做,使之变成一种类似“交易”,建议还是以荣誉鼓励为主,而不是一些社会特殊待遇。
做慈善可以减免税
作为条例的一大亮点,与会专家学者意见“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就是第六章税收减免优惠,有的认为要“偏向虎山行”,有的认为是“乌托邦”,没有被通过的可能。条例的第47条、48条大胆提出,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员工福利收入免收个人所得税;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收入免税;慈善组织会费免税;慈善组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税;投资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等。
第49条,还提出税务部门应该为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减免税收业务开设税收见面服务专用通道和专用信息门户。
大胆引进 国外慈善机构
条例的第11条,提出境外人员可在深圳登记注册慈善组织,境外人员担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每年应累计在境内居住3个月以上。
作为一家境外慈善组织负责人的区绮文表示,让境外慈善机构合理合法的进入,对慈善事业的促进作用将会是显著的。
亮点
摘要
放开财务管制:
现行政策对慈善组织财产管理限制颇多,专家论证稿明确把投资经营性收入作为慈善组织收入来源之一。
赋予捐赠人撤销权:
专家论证稿中扩大了捐赠财产的范围,不仅仅是货币和实物,包括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服务和人力资源等也全纳入。同时,当受赠人不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捐赠人也享有捐赠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