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残疾朋友,为残疾朋友做贡献。 深圳晚报记者 陈玉 摄
深圳晚报记者 王雅/文 陈玉/图
“我曾遇到一位朋友,他生气地对我说:‘以后再也不相信慈善机构了,今后要做这些事,就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其实,‘一对一’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副主任刘曙光说。近年来,国内公益慈善领域出现一系列乱象:郭美美事件引发的“大地震”;食品企业捐助的蛋糕发霉长毛;基金会捐赠的自行车质劣,与报价严重不符……昨天,在国内许多省市相继出台了“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后,深圳市终于召开了《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专家论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一次专家论证会,一场言辞犀利的专家论证会拉开了深圳慈善立法的序幕。
焦点一: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必须“排他”
深圳市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杨鹏
有的“慈善门槛”得锯掉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兼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
对此,杨鹏以壹基金的经历现身说法:“现行的法律一直是这样规定的,我们认为这个‘门槛’很不必要。当初壹基金成立的时候本应由王石担任法人,可这样就算‘兼任’,不合法。为了找到一个合适的法人,我们纠缠了很长时间。许多人不了解的是,担任法人虽然有权力,但也意味着要担当更多的责任和风险,而公益慈善组织更是如此。让企业家亲自担任慈善组织的法人,只会促使他们更积极地担当社会责任,更慎重地对待慈善事业。现行法律设的这个‘门槛’不是对慈善事业产生促进作用,而是阻碍作用。”
对此,与会的其他专家、市民政局局长杜鹏也纷纷表示赞同。
焦点二:捐赠物品有瑕疵必须告知
市民政局局长杜鹏
骗人的慈善机构应终身禁入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的物品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批量产品的,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二十五条规定:“捐赠的财产有瑕疵的,应如实告知。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自深圳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应飞虎建议:“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够,必须规定处罚手段。”提及深圳曾出现的“捐赠蛋糕发霉长毛”事件、国内近期出现的“捐赠劣质自行车”等事件,专家们很是义愤,中国扶贫基金会执行副会长何道峰说:“在慈善领域出现这种欺骗行为,这是在利用大家美好的道德作恶!必须重罚!”
来自中山大学慈善研究中心的教授朱健刚谈到此问题时建议:“一旦慈善组织出现此类事件,处罚的力度应该比企业还要重,因为许多组织募集的金额非常大,而且这里面涉及到道德问题,处罚不能隔靴搔痒,一定要有力度,甚至罚得倾家荡产!”
而市民政局局长杜鹏对此补充:“像这种‘劣质自行车’事件,只要出现一次,就要列入‘黑名单’,终身取缔,即使‘改过’也不行。没有这样的处罚力度,如何取信于民?”
焦点三:免收慈善组织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
做慈善不是做“利益交换”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收入免收个人所得税。慈善组织会费收入免税。慈善组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税。”第五十四条规定:“积极参加义工服务的市民给予住房保障、社会福利、就业、升学、入户等优待。对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在学位配额、经济扶持、土地使用、公共资源配备等方面给予优待。”
对此,深圳市地税研究会会长章家寿毫不客气地分析了中国的税法现状,“个人所得税牵涉到的不仅是深圳本地的税收,还有国家的税法规定,这不是深圳能决定的事情。所以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收入免收个人所得税,不太可能。”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则一针见血地指出:“做慈善更多是道德层面的东西,如果用各种物质利益去实现所谓的‘鼓励’、‘倡导’,那就变成一种交易了,对多施善行的人,应更多地给予荣誉上的表彰和认可,物质上的‘鼓励’应谨慎实施。”
焦点四:募捐活动成本不超过总金额的20%
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刘文奎:
募捐款项并非100%上交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举办募捐活动的必要成本可从募捐活动所得中支出,支出比例由慈善组织综合考虑募捐方式、规模等因素予以确定……募捐成本最高不超过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10%,义演、义卖等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最高不超过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20%。”
对于许多群众来说,募捐成本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字眼,在传统印象中,好像慈善组织公布的募捐总额100%用于受助项目,实际,公益慈善也并非“零投入”。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刘文奎说:“在实际操作中,《条例》规定的10%甚至20%太少了,对于一些义卖活动根本不够用,应放宽到30%。”
而深圳市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杨鹏则表示:“对于一些经营性的公益慈善组织,可能这个份额还不够,要50%才可以。”
慈善行业要
“宽进严管”
深圳晚报讯 (记者 王雅) 目前,江苏省、湖南省等不少省市出台了《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而深圳起草的《条例》有何特色和创新呢?昨天,深圳市民政局慈善立法课题组做了一些起草说明,认为深圳在放低门槛,予以“宽进”的时候,必须有相应的举措进行“严管”、“重罚”。
中国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一直备受各界诟病,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社会各界呼吁已久,但无论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至今尚无明确规定,《条例》则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先运作后登记”,比直接登记制度更宽松,具有极大的创新价值。
可降低了设立门槛,对慈善组织予以“宽进”后,必须实施“严管”,否则必然导致慈善事业的混乱,甚至会毁了慈善事业。对此,中山大学慈善研究中心教授朱健刚担忧地说:“无论管与不管,慈善组织都在发展。目前,国内慈善组织的增长率达10%,商会达25%,非公募基金会达20%,还有一些‘老子’产生的‘儿子’,相当乱,或是‘空壳’,或用来洗钱,或欺骗钱财,还有许多草根组织,不在管理范围内的,如果完全放开,后续的监管跟不上,就更乱了。”
因此,《条例》在力图方便慈善组织登记、募捐和发展的同时,都设置了相应的对违反条款严惩的法律条文,并在《条例》中单独列出一章为“管理和监督”,这在国内地方慈善立法中绝无仅有。而与国内其他地方慈善立法相比,深圳《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细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较大——这都是“宽进严管”的体现。昨天,甚至有专家建议,5万、10万的处罚都太小了,力度应大到使其“倾家荡产”才能形成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