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物质和精神激励,亦有必要开拓更多的途径让公众接触到器官捐赠。现在许多人连器官捐赠表在何处申领都不知道,或者申领颇费周章,这样的情况显然不利于捐赠积极性的提升
大学生黄圆圆捐赠器官一事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不少市民呼吁,深圳可先行先试,建立器官捐赠激励机制。
从最初对“捐赠了器官还要背负债务”的议论,到各界爱心人士对黄圆圆家人的帮扶,再到健全完善器官捐赠制度的探讨,黄圆圆事件的意义已超出了对良知和爱心的认知,而具备了促进整个器官捐赠事业发展的标本价值。
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器官捐赠事业相对落后,而与内地一些城市和地区相比,深圳则在器官捐赠方面走在前列。2011年,深圳市红十字会共完成15例多器官捐献、47例角膜捐献,例数超过全省的三分之二,在全国各城市中排名第一。早在2003年,深圳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明确提出了捐献移植器官的规则,确定了捐献者及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和保密的原则,并规定了法律责任。
但黄圆圆事件的发生以及事态的进展,非但不能说明相关制度安排无懈可击,反而暴露了现有规章制度的种种不足。除了对“捐赠了器官还要背负债务”的尴尬局面缺乏应对措施,许多人甚至是通过黄圆圆事件才对器官捐赠有所了解,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器官捐赠还远未走进普通人的生活。
人体器官捐献是捐赠人在生前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和“科学态度”,对自己身后自身器官的一种“利他性”安排。但因受宗教、人文习惯、文化习俗、个人思想、亲情理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在我国能做出身后人体器官捐赠安排的人还属于极少数。尽管“自愿性”和“无偿性”是器官捐赠的基本原则,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探索捐赠激励机制,仍显得十分必要。
这种激励机制应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从物质层面来说,基本原则应是保证捐赠者不因物质方面的窘迫而丧失尊严。如黄圆圆事件发生后,就有专家呼吁,尽快成立专项救助基金,并修订立法,体现政府对捐献者家庭的救助责任。
这样的做法有例可循。去年,南京即开始筹建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对器官捐献者家属开展善后慰问,对生活困难捐献者家属实施人道救助。新加坡则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修正法令,器官捐献者最高将会得到2.6万多新元(约合1.7万美元)的保健补偿。类似的做法都值得借鉴。
在精神激励层面,对器官捐赠者予以褒扬十分必要。如武汉将每年的3月26日设定为“遗体捐献者纪念日”,香港为褒扬器官捐赠者专门修建“生命·爱”花园等等,都是十分有益的做法。在此之外,还可以考虑联手媒体,聚合社会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褒扬活动,以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器官捐献者的行列中来。
除了物质和精神激励,亦有必要开拓更多的途径让公众接触到器官捐赠。现在许多人连器官捐赠表在何处申领都不知道,或者申领颇费周章,这样的情况显然不利于捐赠积极性的提升。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提出了诸如“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等激励措施。如果在此基础上及时建立专门的器官捐赠激励机制,有效激活现有法规,形成政策合力,深圳的器官捐赠事业定将更上层楼。而作为经济特区,作为在器官捐赠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城市,深圳完全可以先行一步,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