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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3-04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是在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悉心指导下,由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联合发起设立,用于关心关爱、慰问帮扶南山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军人军属。

第三条 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凝聚社会爱心力量,开展针对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关爱帮扶、慈善救助等工作,积极参与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南山公益事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深圳市关爱行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项目开展;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项目的开展并协调各街道(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帮扶资料收集、审核工作,协调各街道(社区)退役军人工作站配合做好各项关爱帮扶活动;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负责按照《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财务审批及报销规定》等制度,管理和监督基金的使用同时,负责统筹关爱项目,支持善款的筹集,留存项目资料,宣传关爱活动等工作。

第六条 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发起人和发起单位等共同组成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专项基金宗旨,设定本基金的发展目标与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二)负责专项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以及重点项目资金和各类帮扶资金的审批;

(三)负责退役军人关爱项目的策划和执行,推动退役军人关爱活动的开展。

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设主任1名,由发起人或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推荐;副主任2名,由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各推荐1名;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捐赠人、捐赠单位、关爱基金会推荐。

 

第四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

第七条  以社会资金为主,通过社会募集、慈善资金和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启动资金由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出资。

第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 帮扶、救助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军属等;

(二) 走访、慰问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代表;

(三) 帮助、支持退役军人及军属就业、创业;

(四) 支持驻区及周边部队建设;

(五) 慈善事业宣传与公益项目的推广;

(六) 由捐赠人指定并符合本基金宗旨的慈善项目。

 

第五章    帮扶及礼遇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帮扶对象为南山户籍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驻区部队现役军人、军属,重点帮扶特困退役军人、伤残退役军人、参战涉核退役军人、立功受奖退役军人等。予以帮扶的服务对象需至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二) 家庭月收入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三) 家庭收入、支出存在巨大差距;

(四) 家庭遭遇重病、残疾等重大变故;

(五)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或失业等其他变故

(六) 经管委会审议确定需要帮扶的其他服务对象。

第十条 帮扶范围包括:

(一)医疗帮扶。退役军人本人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部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针对困难程度于当年内给予10000元至30000元的一次性医疗帮扶金;

(二)生活困难帮扶。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失去劳动能力或近一年处于失业状态,在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针对不同困难程度当年内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生活困难帮扶金;

(三)子女帮扶。重点关爱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的入学教育,家庭收入难以支撑子女学费、生活费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教育帮扶金;

(四)居家环境改善帮扶。针对居家环境存在重大隐患、缺失必要家电等情况的困难退役军人,启动“幸福家改造计划”。按照实际需求,为每户申请家庭提供3000元10000元的“幸福家改造资金”或同等价值的家电、设施设备等,以提升其居家生活质量;

(五)其他帮扶。因见义勇为、突发意外等特殊困难情况确需关爱帮扶的,根据困难程度当年内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关怀金。

第十一条 应急帮扶救助。每年设置年度使用额度,用完即止。针对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指导协调开展个案定向筹款或提供专项救助方案。

第十二条 致敬礼遇对象。为退役军人、军属,参战涉核、立功受奖退役军人、红星志愿服务队队员等,结合“八一”、“春节”、“国庆”、“9.30”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致敬、慰问和关爱活动,以每户2000元慰问金和500元慰问品的标准进行慰问。

第十三条 授予特殊嘉奖。根据关爱对象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脱贫攻坚、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各类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贡献程度、表现情况、影响效能等情况给予本人或家庭3000元至20000元(含税)的奖励金。

第十四条 开展关爱项目。根据退役军人不同层次的需求,开展致敬退役军人的健康关爱、温暖救助、就业创业、精神传承、志愿服务等一系列关爱项目。

 

第六章   资金审批与申请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制度。救助帮扶金实行年度使用额度管理制度,原则上救助帮扶资金不得超过年度使用额度,对于特殊困难的个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管委会审定。南山关爱退役军人项目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由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计划实施,临时性的关爱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管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资助审批流程。救助流程按照申请、核实、审批、实施依次进行:


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通过各街道(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热线电话、官方邮箱、官方网站等渠道,为申请人提供公开申请渠道。申请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街道(社区)服务站可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转业证、退役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等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各级审核事项。各项申请资料的审核,均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完成。求助额度的合理性、资助范围及标准的合规性,由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委会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由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按资助类型、金额发放资助金。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范围的致敬礼遇对象、授予特殊嘉奖的审批流程按照推荐、复核、批准、实施依次进行。


各重要节日、纪念日的礼遇活动,按照南山关爱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开展,临时性的关爱活动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管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在退役军人关爱项目的资金审批上,年度计划项目按照管委会审定的年度预算,由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管委会主任和关爱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审批拨付。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关爱项目且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要报管委会审议后递交秘书处审批拨付。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审批并报秘书处审批拨付。

第二十条 对定向捐赠的款项,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将捐款直接汇到受助人个人账户。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二十一 资助名单经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委会审议确定后,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告示,并向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

第二十 如申请对象、拟资助对象被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助:

(一)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

第二十 坚决杜绝帮扶对象申请、核实、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问题,取消相关资助对象的资助资格,已发放资助金的责令退回,同时进入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资助黑名单,5年内不予资助。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等问题,管委会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至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 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专员每季度公示一次项目实施进展,定期总结阶段性工作情况。申请次年资金之前,须向管委会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重点项目结项后开展项目审计和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 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由发起方互相监督,并在报纸、网络等公开渠道公布捐赠情况、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所有。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届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另行修改。

2022年  月  日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南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二〇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