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是在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指导下,由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联合发起设立,用于关爱和帮扶深圳市退役军人、军属。
第三条 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条 凝聚社会爱心力量,关爱和帮扶困难退役军人,致敬和慰问贡献卓著的退役军人,传承解放军英模的奉献精神和深圳的“拓荒牛”精神,弘扬红色文化,着力营造尊崇军人军属、致敬英雄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深圳市关爱行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项目开展;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并协调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街道(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等配合做好救助对象的资料收集、审核和各项关爱帮扶活动的支持工作;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负责筹款、关爱项目的统筹管理、基金的监督管理、项目的传播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
第六条 以社会资金为主,通过社会募集、慈善资金和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启动资金由社会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出资。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 帮扶、救助困难退役军人、军属;
(二) 致敬、礼遇退役军人、军属;
(三) 奖励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军属;
(四) 个案帮扶救助;
(五) 致敬退役军人关爱行动的各项活动;
(六) 符合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五章 帮扶及礼遇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帮扶对象为深圳的退役军人及军属,重点帮扶特困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立功受奖退役军人等。帮扶的优先顺序为退军人本人、妻子、子女、父母,帮扶对象需至少符合以下其中一类困难情形:
(1) 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
(2) 家庭月收入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
(3) 家庭收入、支出存在巨大差距的;
(4) 家庭遭遇重病、残疾等重大变故;
(5)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或失业等其他变故;
(6) 经管委会审议确定需要帮扶的其他服务对象。
第九条 帮扶范围包括:
(一)医疗帮扶。退役军人本人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一年内在10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针对困难程度当年内给予10000元至30000元的一次性医疗帮扶金;本人或直系亲属患脑淤血等疾病,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一年内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针对困难程度当年内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一次性医疗帮扶金;
(二)生活困难帮扶。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失去劳动能力或最近一年处于失业状态,在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针对困难程度当年内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生活困难帮扶金;
(三)子女帮扶。重点关爱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在读小学、中学和大学,家庭收入难以支撑子女学费、生活费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教育帮扶金;
(四)“幸福家改造计划”。针对家居环境存在隐患、缺少必要家电、设施设备缺失等情况的困难退役军人,为每户家庭按照实际需求提供3000元至30000元的“幸福家改造资金”或同等价值的家电、设施设备等,以提升其居家生活质量;
(五)其他帮扶。因见义勇为、突发意外等特殊困难情况确需关爱帮扶的,根据困难程度当年内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关怀金。
第十条 应急帮扶救助每年设置年度使用额度,用完即止。针对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造成特殊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指导协调开展个案定向筹款或提供专项救助方案。
第十一条 致敬礼遇对象。为退役军人、军属,重点为参战涉核和立功的退役军人、红星志愿服务队员等,以重大节日、传统节日、纪念日为契机,开展致敬、慰问和关爱活动,根据慰问对象情况按慰问金2000元/户、慰问品500元/户的标准进行慰问;以上人员因病住院,按照慰问金500元至1000元或慰问品500元标准慰问。
第十二条 授予特殊嘉奖。根据关爱对象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脱贫攻坚、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根据贡献大小、表现情况、影响程度等给予本人或家庭3000元至20000元(含税)的奖励金。
第十三条 开展关爱项目。根据退役军人不同层次的需求,开展致敬退役军人的健康关爱、温暖救助、就业创业、精神传承、志愿服务等一系列关爱项目。
第六章 资金审批与申请
第十四条 由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发起人和发起单位等共同组成“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委会,负责应急救助资金和关爱退役军人项目资金的审批。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制度。救助帮扶资金实行年度使用额度管理制度,原则上救助帮扶资金不得超过年度使用额度,对于特殊困难的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管委会审定。关爱退役军人项目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由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计划实施,临时性的关爱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资助审核流程。符合救助的帮扶对象的申请、核实、审批、资助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退役军人关爱基金”通过街道(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关爱基金会的热线电话、官方邮箱、官方网站等渠道,为申请人提供公开的申请渠道。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服务(工作)站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须附上身份证、转业证、退役证等身份证明,以及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帮扶申请》须知和《帮扶申请及审核规范》。
第十七条 在资助对象和资料的审核上,由户籍所在街道退役军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服务站等,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组织初审小组,提出初审金额建议,“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初审意见、求助额度的合理性、资助范围及标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由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按资助类型、金额发放资助金。
第十八条 帮扶期限。受到资助的对象,两年内不能以同样事由提出申请,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对象当年不能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 嘉奖审核流程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范围的致敬礼遇对象、授予特殊嘉奖的审批流程按照推荐、复核、批准、实施依次进行。

各重要节日、纪念日的礼遇活动,按照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开展,临时性的关爱活动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管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在退役军人关爱项目的资金审批上,年度计划项目按照管委会审定的年度预算,由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管委会主任和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审批拨付。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关爱项目且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要报管委会审议后递交秘书处审批拨付。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审批并报秘书处审批拨付。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名单经“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委会审议确定后,在官网、官方微信等平台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
第二十二条 申请对象符合以下其中一类情形的,不受理其申请。如申请对象、拟资助对被象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资助:
(1)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3)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坚决杜绝帮扶对象申请、核实、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并核实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取消相关资助对象的资助资格,已发放资助金的责令退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进入“退役军人关爱基金”资助黑名单,5年内不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专员每三月公示一次项目实施进展,定期总结阶段性工作。申请次年资金之前,须向管委会、发展委员会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重点项目结项后开展项目审计和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由发起方互相监督,并在报纸、网络等公开渠道公布捐赠情况、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届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另行修改。
附件: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帮扶申请表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2022年11月10日
附: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帮扶申请》表
(联系人:尤莺睿;联系电话: 0755-83519018)
附件: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帮扶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籍贯 | 政治 面貌 | 文化程度 | 婚姻 状况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家庭 住址 | ||||||||||
直系 亲属 情况 | 姓名 | 与申请人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月收入(元) | ||||||||
入伍时间 | 入伍地 | 原部队番号 | 服役 年限 | |||||||||
退役时间 | 退役时身份类别 | 证明名称及号码 | 立功受奖情况 | |||||||||
目前就业情况 | □工作 □失业 □退休 | 现工作单位 | 职务 | 年工资收入(元) | ||||||||
家庭住房情况 | □自有住房 □租房 □其他 | 住房 面积(㎡) | ||||||||||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 养老 保险 缴费 年限 | |||||||||||
申请帮扶类别 | □医疗帮扶 □生活困难帮扶 □子女帮扶 □其他 | |||||||||||
申 请 理 由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 |||||||||||
申 请 承 诺 | 本人于 年 月入伍, 年 月退出现役,现因 ,在落实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政策后,本人生活仍特别困难,现向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帮扶救助,并承诺:本表内容填写真实、提供相关材料真实,同意并接受对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查。 承诺人签名: 日期: | |||||||||||
街道(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公章: | |||||||||||
申请须知:
1.申请人本人填写,如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填写,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由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服务(工作)站代为填写(须提供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明文件);
2.填妥本表后,请将以下材料和申请表一并提交至街道(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1)身份证、转业证、退役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2)无违法犯罪证明;
(3)征信报告;
(4)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5)申请医疗帮扶的,须提供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自费医疗费金额等材料
(6)生活困难帮扶的须提供年收入情况或近一年失业证明等
(7)子女帮扶须提供子女在校就读证明。